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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无锡市通信行业协会 2024-06-27 02:42 点击4435次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信息通信行业、邮政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信息通信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法人组织。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原则上是单位负责人】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二)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协会选举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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