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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无锡市通信行业协会 2024-06-27 02:42 点击4459次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信息通信行业相关服务;

(三)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法人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无锡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影印件;

3. 以上两件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并向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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